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院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是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直接反映学院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院发展的具体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准备好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大纲等教学资料和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制订实验卡片,合理安排人员和实验课时,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为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供实验条件,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
第九条
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全院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应尽可能增加开放时间,满足全院师生的实验要求,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实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实验室建设纳入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学院由主管教学、教保工作的院长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实验室分类为国家、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院级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院级专业基础课中心实验室,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等。学院对实验室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全院实验室实行院、部(系)、室三级,以部(系)为主的管理体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及相关职能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教学保障处。
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学院相关职能处、部、系,审定学院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学院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教学保障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提出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的方案,提交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起草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经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调配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估、责任追究与奖惩;
(五)负责拟定全院教学实验经费的分配计划,负责制定设备专项经费计划,管好用好教学实验经费和设备专项经费;
(六)负责全院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协同相关处督促检查各类实验室完成本办法第二章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组织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九)根据实验室任务合理定编,完善实验室人员聘任、培训、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国家或市、部委的重点实验室主任,还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任务;
(二) 有利于建立院级实验中心及专业大平台;
(三)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四) 有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 新建实验室应有符合实验技术的设施与环境。
设置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硬件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相关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建设好实验室。凡属于实验室机构的重大调整须经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除学院教育经费投入外,要鼓励科研、捐赠、基金等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争取国家和省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业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验室按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按学院有关规定责令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八 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2) 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 领导并组织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 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5) 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 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 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 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 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 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 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 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 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科学研究涉及国家机密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原国家教委的《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和劳保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保障处负责解释。